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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口腔医院格式合同被判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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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06-8-18 9: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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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陵晚报报道】 一位患者在江苏省口腔医院进行口腔正畸治疗时,签订了《口腔正畸治疗须知》合同。事后,患者出现了牙髓坏死的意外情况。由此,患者将医院告上法院,认为对方在合同中没有告知牙髓坏死的风险。口腔医院则认为这不需要告知,并向法院出示了几家全国知名医院的《口腔正畸治疗须知》,须知中都没有将牙髓坏死作为告知患者的内容。<br> <br> <br> 2001年7月,陈延风的儿子陈力(化名) 因为牙齿排列不整齐,到江苏省口腔医院接受正畸治疗。治疗前,医院向患者提供了《口腔正畸治疗须知》合同。陈延风和儿子仔细阅读后,在合同上签字同意治疗。但一年后,陈力的牙髓无活力,已经坏死。这时,陈延风再次阅读治疗合同,发现里面没有牙髓坏死的风险告知内容。随即他将医院告上鼓楼区法院,要求医院承担侵权赔偿责任。<br> <br> <br> 在庭审中,医院向法院出示了北京等地的知名口腔医院的正畸治疗的格式合同,这些合同中都没有将牙髓坏死作为告知内容。因此,医院认为这不是必须告诉患者的内容。同时医疗事故鉴定得出的结论也是医院不承担任何责任。<br> <br> <br> 一审法院审查后认为,没有证据表明医院必须告知患者牙髓坏死的内容,因此医院没有对患者造成侵权。陈延风立即上诉至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中院审查后认为,省口腔医院没能提供陈力的牙髓坏死系其他原因,在医疗纠纷中,医院要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因此,中院否定了医学会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判定医院的诊疗行为同患者的牙髓坏死存在因果关系。同时,中院认为相关医学文献载明,牙髓坏死为正畸治疗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不良后果;因此医院的格式合同对患者构成了侵权。记者眭军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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