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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一患者拔牙不幸死亡两医院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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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06-8-18 9: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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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易门县龙泉司法所参与调解了一起因拔牙手术致患者死亡引发的医疗赔偿纠纷。<br> 患者李金艳于2004年10月5日14时到易门县中医院附属门诊牙科进行诊疗,该门诊对患者实施了第三磨牙拔除术。但术后患者创口出血不止,经处理效果不佳。易门县中医院抢救后又于当日17时转至易门县人民医院救治,由县人民医院会同上级医院有关专家即时会诊并实施抢救措施。但李金艳于第二天经抢救无效死亡。患者死亡后,死者家属多次向院方索赔,提出58万元的赔偿要求。<br> 经当事人申请,易门县司法局龙泉司法所会同易门县卫生局于11月21日、22日及12月7日共三次对此纠纷进行了调解。<br> 调解中,死者家属认为,患者死亡是由于院方的过失所致,责任全部在院方,向院方提出58万元的赔偿要求。院方认为,此医疗争议事件,没有通过医疗鉴定,不能确定为医疗事故,但院方愿意参照医疗事故对死者家属进行赔偿,赔偿范围及赔偿标准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执行。司法所根据纠纷事实,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对双方提出了建议,特别针对死者家属进行了法律宣传。在第二次调解中,死者家属仍然坚持20万元以下免谈,使调解无法进行,司法所建议双方再作慎重考虑。<br> 在12月7日进行的第三次调解中,司法所针对争执焦点,分别对双方进行重点解析,使院方认识到责任所在和此事的特殊性及可能带来的一些负面影响,患者家属也对此事的性质有了准确定位,认为不该提出不合理的要求。经多次磋商,双方终于达成了协议:由院方(易门县人民医院、易门县中医院)一次性赔偿死者李金艳家属丧葬费、子女抚养费、赡养费、精神抚慰金、住院护理费、误工费、车旅费七项共计165880元。2004年12月8日,院方履行了对死者家属的赔偿,这起备受社会关注的医疗赔偿纠纷终于得到圆满解决。(通讯员李富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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