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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法》能为医患关系正常化做多      

发表时间:2006-8-18 9: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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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1年8月15日14时许,温健的爱人因突发性脑出血被紧急送往福建某医院抢救,但本应在岗的神经外科值班医生却在病人送到医院一个多小时后姗姗来迟,病人术后变成植物人。温健后来得知,时间对脑出血病人而言至关重要,而值班医生一个小时的脱岗,很有可能导致病人脑细胞死亡。而医 <br>
院为掩盖真相,在病历中"造假",把手术时间整整提前了1个小时。<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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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8月,温健向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福州市医学会组织的专家只是以医院提供的手术时间作为鉴定依据,认为不构成医疗事故,温健败诉。温健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也被驳回。<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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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7月,福建省人大常委会的一则公告让几乎绝望的温健看到了希望。福建省人大首次面向社会公开征求对《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修订草稿)》的意见,并将于8月初举行立法听证会。温健当即报名并成为听证会为数不多的大会陈述人之一。他在发言中要求将医疗服务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调整范围。<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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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经博弈,最终纳入"消法"<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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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服务是否应该纳入"消法"调整范围也是专家争执的焦点,大家说法不一,各执一词。福建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陈祥健研究员是坚定的"肯定说"支持者,在接受记者采访时,陈祥健表示,在医患双方信息、技术、财产严重不对等的条件下,患者属于明显弱势一方,通过适当的渠道给予患者一定的救助,并明确患者应有的基本权利,显然符合公平正义的理念。而对于医疗机构而言,由于医患关系缺少法律的有效调整,已经成为阻碍其健康发展的制约因素。<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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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所长黎昕研究员也赞同将医患关系纳入"消法"调整范围。他表示,医疗服务不同于"医疗事故"的确认,需要医疗技术专家来鉴定。它作为一种特殊的服务,在收费、服务质量等方面与其他服务并没有什么不同,"但我们以往过分夸大了医疗服务的特殊性,而忽略了它的一般性。"<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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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6月2日,福建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经过激烈讨论,几易其稿,最终通过《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修订)》(以下简称"福建省实施办法")将医患关系明确列入其调整范围。<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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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实施办法"涉及医患关系的共有三项条款。第35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诊疗护理规范提供诊疗护理服务,构成医疗事故的,按照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理》处理。<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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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护人员应当规范书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方便患者或者其亲属查阅或者复印处方笺、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检查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等病历资料。未经患者或者亲属同意,不得公开患者病情。医疗机构不得使用无生产批准文号的自制药品,除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及戒毒药品外,医疗机构不得限制门诊患者或者其亲属持处方笺在其他医疗机构或者医药商店购买药品。<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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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明示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并按照规定出具详列收费项目、标准及金额的收费清单。不得收取未提供服务或者药品的费用,不得收取高于实际服务标准的费用,不得有其他违法收费的行为。<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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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理亏,患者盼得法律依据<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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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福建省交电公司工作的张卡佳同样是医疗手术的受害者。她曾在福建省某医院做眼睛植入人工晶体手术,被植入"适用于60岁或60岁以上"的人工晶体,而她当年只有46岁,术后眼睛视力只有0.3左右。张卡佳在手术前曾经要求看植入人工晶体的说明书,但却被手术医生以"全是英文的,你也看不懂"为由拒绝。张卡佳以侵犯知情权为由将该医院告上法院,但两级法院都只是要求医院做适当补偿。张卡佳告诉记者,不奢望法院在判决时能倾向于弱者,只希望能够公平。<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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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住福州市台江区的患者林成通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有了"消法"的保护,那些服务很差的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可能会收敛一些。作为患者,权益受到侵害再也不用忍气吞声了。<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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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记者调查,医患纠纷在最近几年与日俱增,但患者及其家属面临取证难、鉴定难等难题,而个别医院和卫生主管部门则相互包庇,造成很坏的影响。"福建省实施办法"将医患关系纳入"消法"调整范围无疑给患者吃了一颗"定心丸"。<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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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消委会消费投诉部主任段建平告诉记者,将医患关系纳入"消法"调整范围,可以加强医院的自律行为,减轻患者的诉讼成本,也为消委会调解提供了法律依据,同时调解的结果能够更客观、公正,并最大限度地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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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多多,"消法"一路走好<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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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大多数医生而言,医患关系是一个敏感话题。面对记者的采访,不少医生都采取了回避策略。据记者了解,在福建省人大讨论法案草案时,持反对意见的大多是医疗机构或相关部门的代表。福建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耳鼻咽喉科副主任林功标博士在记者采访时表示了他的"个人看法":"医院不单纯是卖药,也不单单是卖技术,怎么能说医患关系等于消费关系呢?但作为公立医院的一员,我只有接受。"<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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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医科大学附属口腔医院儿童牙科副主任姚军博士则对"福建省实施办法"表示理解,他告诉记者,他认为这些都是合理的,也是医生在工作中最基本的一些要求,如果医生恶意开药,搞一些没有必要的检查,患者当然可以到消委会投诉。但姚军同时也对消委会能否胜任医疗纠纷调解工作表示担忧。他表示,医生这一职业的专业性非常强,而消委会可能不具备这方面的知识,所以消委会还需要提高能力。他认为,解决医患纠纷最根本的还是要依靠医生行业的道德自律。<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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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游劝荣对此表示,法律本质上就是社会各种不同主体间的利益平衡。法律必须科学、合理、公正地表达社会不同利益主体的不同利益要求。<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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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所长黎昕研究员认为,这次立法更侧重于对弱势群体利益的保护。患者在与医院发生纠纷时可以向消委会反映,这就提供了一种新的救助渠道,对构建和谐社会具有积极意义。 半月谈记者 沈汝发<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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