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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长春个体诊所审批被“松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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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06-8-14 13: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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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卫生局作出重大决定,将民营资本进入诊所、门诊部等医疗机构的“门槛”全面降低,并且就有关审批程序及相关内容作出详细规定。今后,民营医疗机构的审批将被“松绑”。<br> <br> 医疗机构及执业人员严格准入<br> <br> 民营医疗机构审批放开后,将进一步明确认所、门诊部的基本标准,对2003年9月1日后设置的诊所,门诊部将强调以下基本条件:个体诊所必须是临街房舍,拥有独立通道,业务用房使用面积至少达到40平方米,至少设有诊室、处置室、治疗室,每室必须独立。中西医结合诊所还要设有中药房;门诊部必须是门市房,建筑面积使用面积不得低于《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相应规定。对此前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执业的门诊部,达不到规定房屋面积要求的,须在12月31日前整改完成,到期仍达不到要求的一律变更为诊所;在城市设置诊所的个人,必须取得执业医师资格,从事5年以上同一专业临床工作;诊所、门诊部必须做到“一统一,五公示”,即牌匾统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人员资格、机构性质、收费标准、各项规章制度公示审批权限明确。<br> <br> 诊所、门诊部由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床位在99张以下的非营利性医院由区卫生行政部门受理设置申请,经初审同意设置的,报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复审,复审同意设置的,由区卫生行政部门办理设置审批手续,执业登记由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营利性医院、床位在100张以上的非营利性医院由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br> <br> 同时,有关部门将做好医疗机构的移交工作,2003年9月1日前,经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和执业登记的诊所、门诊部,将有关卷察资料移交区卫生行政部门,重新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经区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和执业登记的营利性医院、床位在100张以上的非营利性医院,将有关卷宗资料移交市级卫生行政部门,重新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移交于2003年10月31日前完成。<br> <br> 医疗机构审批和执业登记要备案<br> <br> 对2003年9月1日后审批设置的医疗机构,各区卫生局要在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同时,向市卫生局备案,市卫生局对区卫生局作出的不当的审批予以纠正或撤销;对此后登记的医疗机构,各区卫生局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新注册医疗机构备案材料上报市卫生局备案,备案材料包括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医疗机构执业医师名单。 </td> </tr> </table> </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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