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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女孩矫治门牙:坏了4颗索赔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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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05-8-31 8:5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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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政法报12月11日讯 记者蒋云 通讯员梁立敏报道:来宾县的小女孩阿萍因为上排门牙的间隙长得较宽,自1998年开始,其家长将她带到退休医生阮某开办的诊所,希望能通过治疗纠正缺陷。两三年过去了,阿萍牙齿的矫治效果一直不很理想。2001年1月6日,阮医生使用3个胶圈和钢丝把阿萍上排的4颗门牙一起捆扎,以求达到预期效果。 然而门牙捆扎后仅8天,阿萍便感到被矫正的牙齿发胀难受,阮医生于是把矫牙的胶圈和钢丝取掉,放了一些药。由于治疗效果不是很满意,阿萍的家长便带着小阿萍第二天去到柳州市工人医院诊治,发现阿萍已是创伤性牙周炎,建议其应该到广西医科大学附属口腔医院诊疗。 接受医科大半年的治疗后,阿萍的牙齿受损很难恢复,其家长便要求来宾县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给予鉴定。经过调查,鉴定委员会认为阿萍牙齿受损是阮医生诊疗过程中不负责所致,依据相关法规条文应负三级甲等医疗责任事故。 鉴定书下达后直至今年6月11日,阮医生拿出10382元为阿萍支付了各种治疗费用及1000元的鉴定费。 6月18日,阿萍家长把阮医生告上了法庭,认为其错误治疗造成了严重的后果,这4颗牙已不能再生长,早晚要拔掉。因这4颗牙的失去,孩子的形象受影响不算,还要不断接受假牙镶嵌的折腾,故要求阮医生赔偿继续治疗费、伤残补偿费、精神赔偿费等11万余元。 来宾县法院审理后,认为阮医生由于经验、水平等原因加之不负责任,造成阿萍矫牙时受损,应承担过错责任,但阿萍家长以此为由,在未能提供证据证实的情况下要求阮医生按其虚拟的损害结果作出赔偿继续治疗费及精神损害费,没有法律依据,法院很难支持。今后阿萍确因此存在继续治疗及精神伤害的,可另行诉讼解决,故判处阮医生一次性给予阿萍经济补偿费1500元。 随后阿萍上诉到了柳地中院,日前中院作出了维持原判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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