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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生夫妻向自己单位索赔近100      

发表时间:2005-8-25 9: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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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羊网-新快报

  一对医生夫妇上班时遭患者砍伤,其中一人右眼致盲,两人认为医院未尽安全保护责任
  新快报记者温建敏通讯员钟起龙
  一名牙科医生因未能治愈一患者牙病,该患者竟持刀冲入医院牙科室,一阵乱砍将牙科医生砍成重伤,并剌瞎其一只眼睛,另一名医生被砍成轻伤。这起恶性事件发生后,两名
医生认为院方未能尽到安全保护责任,状告医院索赔近100万元。近日,广州市中院对这起特殊的人身损害索赔案作出终审判决。
  患者闯进医院砍瞎医生右眼
  林森、陈妮(均为化名)是一对夫妻,也同是番禺区万顷沙医院的干部。林森是牙科技师,陈妮是检验技师。
  患者郭某因为牙病曾经林森的治疗,但未痊愈,他从此对林怀恨在心。
  1999年4月15日下午3时许,郭窜到万顷沙医院牙科室,朝正在工作的林森和闻讯从检验室赶来的陈妮猛砍,林森当场被砍中右眼,身上多处受伤,鲜血直流。
  两人经万顷沙医院抢救后即被送往番禺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林保住了命,却永远失去了右眼。1999年5月18 日到11月2日,林森先后到广州红十字医院进行右眼还应摘除术及义眼检验和安装。
  医院认定为工伤进行了赔偿
  林森被郭某砍伤后,在番禺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共用去医疗、门诊费27959.6元,护理费600元(含陈妮护理费)。后用去进口义眼安装费8000元。而陈妮因为伤势较轻,住院9天后就出院,花去医疗、门诊费3317元。
  万顷沙医院对于林森在本院住院188天所需的医疗费进行挂账处理,而且医院一直按时发放两受害医生的工资,此外,该院还承认两人为工伤,进行了工伤赔偿。
  医生告上法庭索赔近100万
  经法医鉴定,林森为重伤,陈妮则为轻伤。
  1999年底,广州市中院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判处郭某无期徒刑。目前,郭正在监狱服刑。
  林森和陈妮在向行凶者郭某提出民事赔偿的同时,还把自己工作的单位万顷沙医院推上了被告席。他们认为万顷沙医院没有及时制止郭某的行凶,是医院的失职;而且万顷沙医院没有履行劳动安全保护的义务,任由郭某两度行凶,侵害了两名医生受劳动保护的权利,也侵害了两医生的生命健康权,是共同侵权人。
  林、陈二人要求万顷沙医院和郭某共同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精神损失费等费用合计952827元。
  一审判决医院不再承担民事责任
  番禺区法院一审理认为,万顷沙医院是一所开放性的社会医疗机构,进出该医院的就医人员无法律规定需要检查放行。两原告造成的人身损害是被告郭某因牙病经林森治疗未愈泄愤报复所致。万顷沙医院在此之前,已经承担了工伤赔偿责任,不应该再承担本案的民事责任。而原告因为在工伤赔偿案中已经取得了工伤赔偿的受偿权利,不能享有双重的受偿权利。故在本案中取得的郭某的受偿,只能是减除工伤赔偿的受偿部分。
  最后根据民法的有关规定及参照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后,法院判处被告郭某赔偿原告林森住院伙食补助费5840 元,义眼及安装费2485.05元,合计8325.05元;赔偿给原告陈妮住院伙食补助费90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要求。
  广州中院终审维持原判
  一审法院判决后,林森、陈妮均不服判决结果,上诉到广州市中院,要求支持近100万元的赔偿要求。而在本案的二审审理期间,万顷沙医院自愿支付给林森、陈妮因公困难补助费2万元。
  广州市中院认为,万顷沙医院和郭某没有共同侵害两上诉人的主观故意和侵害行为,上诉人认为万顷沙医院是共同侵权人的理由不充分,不予采纳。
  最后中院认为本案原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驳回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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