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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发表时间:2007-1-10 9: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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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经查,全国牙病防治指导组(以下简称全国牙防组)为卫生部设立的专家咨询性组织,不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其对外开展民事活动所引发的相应法律后果应由其设立和主管机关卫生部承担。但本案中,全国牙防组系接受乐天公司的委托对乐天木糖醇无糖口香糖的品质进行“认证”,最终决定采用全国牙防组的“认证标志”并通过流通领域将带有该“认证标志”的产品出售给消费者,均系乐天公司所为,故全国牙防组与原告李刚之间并不存在直接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现原告李刚作为乐天木糖醇口香糖产品的消费者之一,以其民事合法权益被侵犯为由要求全国牙防组的设立及主管机关卫生部作为本案共同被告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缺乏依据。至于原告李刚所主张的全国牙防组违法认证、卫生部对此未尽管理义务等,均属行政管理范畴,本案作为民事纠纷在此不予审处。原告如有异议,可通过其他途径解决。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李刚对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的诉讼。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费五十元,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编辑:方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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