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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牙防组承认无专职员工 已停      

发表时间:2007-1-10 9: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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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提要:上海律师陈江近日起诉全国牙防组等4被告,要求超市停止销售乐天木糖醇口香糖等,理由是:全国牙防组对乐天木糖醇口香糖作出的认证涉嫌欺诈消费者、误导宣传。此前,清华大学法学博士李刚也于去年在北京提起相似的诉讼。昨天,全国牙防组召开“记者说明会”,公开承认其认证不具“法定权威性”。看来,曾经相信其权威性的人们的确是被忽悠了。   处于旋涡中心的全国牙病防治指导组(下称“牙防组”)终于打破沉默,对“认证危机”作出正式反应。   昨日,全国牙防组副组长兼办公室主任张博学召开“记者说明会”,就质疑作出全面说明。他承认,全国牙防组的认证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法定认证不是一回事,牙防组的认证也不是权威认证。   牙防组没有专职人员   在北京大学口腔医学院长期租用的一家小宾馆狭小的会议室,关注此事的记者挤满了房间,很多人还站着。   张博学首先对办公场所的简陋表示抱歉,他指着旁边即将竣工的15层高楼说:“等那边的新楼盖好了,就‘鸟枪换炮’了。”   因此,张博学对媒体报道称牙防组“藏在宿舍楼里的一个办公室,两张桌子两部电话两个人‘忽悠了十三亿人民’”非常不满。他表示,牙防组依托北大口腔医学院预防教研室,拥有“口腔保健用品专家评审委员会”等7个委员会,有50多名成员。   不过,张博学承认,全国牙防组“没有一名专职工作人员”,“比较偏向牙防组工作”的只有他本人和北大口腔医学院另一位副教授。张博学本人的另一个身份为北京大学口腔医学院预防教研室主任。   牙防组是什么组织?   记者非常关心的一个问题是,牙防组到底是什么组织?   张回答:牙防组是“卫生部领导下专家参与创建的口腔保健专业技术指导机构”。   据张博学介绍,1988年,全国各地共有七八十位口腔专家集聚北京,参加一个由中华口腔医学会召开的座谈会,到会专家要求卫生部设立“口腔卫生司”。经过层层博弈后的结果是,1988年12月16日,在卫生部批准下,全国牙防组成立了。   至今,对牙防组的机构性质,张也没能给出明确说法,但他承认这是牙防组面临的难题:升级为政府部门,难;成为民间组织,也难。   没想到的是,这还给了全国牙防组一个意外的好处。张博学称,因为不是法人单位,无法接受中国公益网主编李刚对牙防组提起的诉讼,“起诉状已经被法院退回去了”。   没有“通常意义”认证资格   全国牙防组是否拥有认证资格?张博学称,“全国牙防组不是认证机构”,没有“通常意义上”的认证资格。   张介绍,1992年牙防组准备对口腔保健用品进行评审的时候,国内还不知道认证为何物,他们对“推荐”、“认可”和“认证”几个词比较后,才选择了“认证”。张博学认为,他们的认证概念不是现在意义上的认证,因此他们的“认证”才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的“认证”“撞车”。   《认证认可条例》2003年11月1日正式生效,而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委员会下属的认证机构目录中,并没有牙防组。张称,因为不具备认证资质,牙防组已停止接受企业的产品认证。   张博学说:“全国牙防组的认证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法定认证不是一回事,牙防组的认证也不是权威认证,如果企业这样宣传,那是夸大宣传。” 款项由牙防基金会接收   牙防组的认证是否独立和权威?   《认证认可条例》明文规名:“认证机构禁止接受企业的任何赞助、资助”。但是,张博学却表示,牙防组搞认证的“主要目的就是寻找合作伙伴”,为牙病防治作出贡献。   张介绍,为此,牙防组有一个“双胞胎”———中国牙防基金会,其任务是“支持牙防组牙病防治等活动”。   在认证过程中,除了检测和实验等发生费用,牙防组不收取任何资金,但张也表示:“当然认证过程中的试验费用,需要企业来出,试验费少则数千,多则数万元、上百万元。”而通过认证后,相关企业则需要给牙防基金会提供“捐赠”。张博学说,只有通过牙防组严格认证,并且信誉良好的企业,基金会才会接受捐赠。   例如,牙防组为佳洁士含氟牙膏作出认证,并在佳洁士的广告中频频出现全国牙防组“权威认证”形象后,宝洁为牙防基金会捐资1000万元人民币。   张博学同时表示,因为牙防组不是独立法人,没有账号,相关企业的认证费用如检测资金和实验资金,也是由企业打入中国牙防基金会的账号,然后由全国牙防组统一使用。   张的另一个身份就是牙防基金会秘书长。   “牙防组诸多辩驳荒谬至极”   针对全国牙防组于昨天在媒体说明会上发布的观点,上海东方早报记者采访了曾先后在京沪提起诉讼状告牙防组违法认证的法学博士李刚、上海律师陈江,两人对牙防组的“说明”给予了回应。   另外,对于陈江状告牙防组等四被告的诉讼,3月19日,陈江向闵行区法院补充提交了两份新证据。昨日,法院电话回复陈江,称“是否立案,仍在审查中”。据上海东方早报记者了解,事实上,就连昨天牙防组召开“媒体说明会”活动也非牙防组发起的,而是牙防组应某合作企业邀请,委托公关公司运作操办的。   牙防组:非法律上的“认证”   驳斥:认证是严肃的法律活动   “牙防组开展的‘认证’并非法律上的‘认证’,这种说法荒谬至极!”清华大学法学博士李刚称,任何组织开展的认证都是严肃的法律行为,应依法行事。国务院早在1991年就颁布了《产品质量认证条例》;2001年国务院组建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2003年《认证认可条例》颁布实施,“牙防组不应脱离法律规范之外或不接受任何行业监管。”   另一原告、上海律师陈江告诉上海东方早报记者,无论《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还是《认证认可条例》都对“认证”作过严格的界定,“除此之外,不存在对认证的其他定义。”   牙防组:已停止认证3年   驳斥:去年以来已认证4例   牙防组称自2003年后就停止了对新产品的认证。李刚称,从牙防组当前的官方网站上仍可看到,牙防组自成立以来,至少对9种口腔保健产品进行了认证,其中包括2005年4月1日对冷酸灵牙膏进行的认证,认证时效长达5年,另外,2005年1月6日、2005年5月14日、2006年1月10日分别又对认证期限即将到期的两面针中药牙膏、华艾康无糖香口胶、魄力无糖香口胶等产品进行了“续认证”,认证时效顺延至3到5年不等。 牙防组:不是独立法人   驳斥:如何承担法律责任?   牙防组和卫生部是什么关系?牙防组与中国牙病防治基金会是什么关系?针对媒体的质问,有关负责人并没有给出明确的说法,却称,“牙防组是在卫生部的领导下,专家参与创建的口腔保健卫生技术指导组织”,“牙防组与基金会是双胞胎”,并称牙防组并无专职工作人员,且不是独立法人。   对此,法学博士李刚认为,认证机构作为中介组织,理应成为独立的法人机构,应由其本身承担认证引发的纠纷或责任,而牙防组却“没有注册资金、无固定有保障的设施、无专职的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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